更新时间:2022.05.12
监视居住不属于行政拘留。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不是阶段性的措施,而
监视居住的人可以刑事拘留。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行政拘留探视程序: (一)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二)
行政拘留探视程序: 1、对行政拘留人进行探视需持探视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果拘留人所委托律师会见被拘留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还应包括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拘留所的民警要对探视人员的有关证件以及全部凭证
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均为对犯罪嫌疑人所适用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没有轻重之分,具体原因如下: 1、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都是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一个强制措施,但是执行的地点会有所区别,满足的条件也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都是为保证
监视居住不包括在刑事拘留期限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不得在行政拘留所执行。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因此行政拘留所作为羁押场所,不得作为监视居住的地点。
监视居住不可以在行政拘留所执行。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因此行政拘留所作为羁押场所,不得作为监视居住的地点。
监视居住民警的执行:具体由居住地当地的社区矫正组织负责实行,比如,具体可以采取以GPS定位被监视人手机,随机拨打被监视人手机来监控其行动。或者根据被监视人的地址,随时上门调查。
累犯是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即可。 1、对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2、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据触犯的罪名,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