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3
保管合同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协商处理,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可以向管辖法院起诉,向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咨询律师请求帮助。
保证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保证人承担
担保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是约定优先,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保管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保管合同的确立必须包含以下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因违反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后的起诉,由合同中管辖法院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为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道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发起地、目的地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
外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地可以为: 1、合同签订地; 2、合同履行地; 3、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4、可供扣押财务所在地; 5、代表机构住所地; 6、可能管辖的外国法院。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纠纷是因保管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 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民法典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
由于法律未就保理合同作出专门规定,其属于无名合同,加之现行的案由规定中尚无“保理合同”的专门案由,所以有的法院直接将保理合同的案由确定为借款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保理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涉及到三方主体和两个合同,这与单纯的借款
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的确定方式: 1、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了由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的,按照约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