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9
1、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不批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的处理: (1)审查批捕的决定者是检察长或监察委员会。一般情况下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则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作出审查批捕决定的时间是7天到20天。 (3)审查批捕决定的内容只能是批准或者不批准逮
处理如下: 1、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2、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会对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
检察院撤回起诉公安不会撤案,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安部督办案件退侦的处理根据以下情况进行: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
一般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2至3个月的时间,不同案件所需要的时间不一致。 1、当事人被公安局抓获后,经过询问后,公安局认为当事人有涉嫌犯罪,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侦查。 2、侦查阶段。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
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会审查起诉。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将案
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法院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了解案情,查明案件是否确有错误,以便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程序。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为了保证诉讼公正而采取的一种与抗诉相并列的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