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0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是: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4、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情形有: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合伙企业可以主动解散也可以强制解散。解散的情形有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合伙企业解散也是需要进行清算的。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
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也是需要进行清算的。
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合伙人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可以主动解散以及强制解散。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
“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事由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等。”
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4、公司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有限公司解散原由有: 1、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公司经营管理有严重困难的;股东投票时不能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大部分,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经营管理有严重困难的; 2、董事或者实际控制
公司解散的事由类型: 第一类:一般解散事由,是指只要出现了公司章程规定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 第二类:强制解散的事由,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第三类:股东请求解散的事由,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公司解散的效力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公司解散后,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情形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清算义务人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