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8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有: 1、资金接受方不同,增资扩股资金接受方是企业,股权转让资金接受方是原股东; 2、权利义务不同,增资扩股的权利义务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对原股东的权利义务进行承继。
有限公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1、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 2、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5、股权转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注意股权的价值、转让的程序以及对方的履行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已经变更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则受让人已经享有股权。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 股票质押的风险都有: (1)市场风险。 (2)利率波动风险。 (3)履约保障不足风险。 (4)提前购回风险。 (5)违约处置风险。
隐名股东风险有: 1、代持协议虽然可以依法生效,但隐民股东不具备股东身份,无法直接主张股权; 2、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造成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一般可根据代持协议由隐名股东承担责任; 3、隐名股东的其他风险。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股票质押的风险都有: (1)市场风险。 (2)利率波动风险。 (3)履约保障不足风险。 (4)提前购回风险。 (5)违约处置风险。
实际出资人应当承担的风险包括: 1、代持协议虽然可以依法生效,但隐民股东不具备股东身份,无法直接主张股权; 2、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造成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一般可根据代持协议由隐名股东承担责任; 3、隐名股东的其他风险。
隐名股东最主要的一个规避风险的办法就是,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名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书面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在诉讼中,书面协议是保护隐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
债权转让的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债权转让受让人的风险是债权能不能实现。
当公司股东的风险就是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时,可能血本无归。但只要如实缴纳出资,没有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便不用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的,应当申请破产。
代持股协议的风险有,若是隐名股东未足额出资,名义股东应当补足。两股东之间存在代替持股法律关系可以用代持股协议来证明。隐名股东的权益有投资权益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