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
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则协议内容需要满足下列要求: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就是说仲裁协议中应当出现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类似的措辞。 2、仲裁事项。即是对全部的争议还是对部分争议行使管辖权。在实践中,仲裁事项在仲裁协议中一般表述为:与合同有关的一
合同的仲裁条款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请求仲裁的事项; 3、当事人协商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
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
撤销仲裁裁决之后,当事人无法依据原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原仲裁协议效力无效。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当事人之间的未决争议,或者通过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济仲裁的管辖地的确定:仲裁机关按照行政辖区来确定受理案件的权限。按照法律规定,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糖。
(1)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 (2)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5月12日的法经 (1998)212号函中对此予以确认:合同的转让方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
可以去法院起诉确认协议效力,也可以仲裁时首次开庭前向仲裁庭提出效力异议。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