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5
代位继承制度的比较是: 1、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的唯一原因; 2、被代位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丧失继承权,可引起代位继承。日本、韩国、意大利等国和台湾省属于这一类型; 3、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抛弃继承权,均发生
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的一部分,在立法上都得到了确立。这一制度不仅体现了法的继承性,并且充分体现了一定的社会意义,它所体现的是公平和养老育幼的两大基本原则。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
现代国家通常实行普遍、平等、直接或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 1、普遍选举。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普遍享有选举权。 2、平等选举。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的原则。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制度的具体原则有: 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合法财产所有权,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公民的继承权因性别不同而不同,女性和男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无论女性已婚、未婚
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
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任何国家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1970年
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外部独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各种社会力量的法外干预。内部独立: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官。 二、不告不理原则。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法院审判
我国关于继承权的原则有: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二、男女继承权平等原则;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四、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五、合法原则。
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代位继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