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4
保管合同又被称为“寄存合同或者寄托合同”,它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其中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无偿地或者有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应寄存人的要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 1、保管
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具有以下四点,分别是: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订立
合同期满终止可以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期满的时候,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之外,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之下,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
在订立无偿保管合的时候,需要注意:在保管的这段时间内,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善的原因,导致保管物损坏、灭失的,保管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因为是免费保管的,只要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严重过失的,就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所以,要不要承担责任
对于寄存人而言,保管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但对于保管人来说,只有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任
仓储保管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等。 保管人发
合同尚未到期,对方终止合同的话,不一定能够获得赔偿。具体来说,能否获得赔偿主要看对方是否存在违约的行为。如果对方终止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的,这时候遭受损失的守约方,就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赔偿。如果对方终止合同的行为,属于行使法定解除权或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作出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只有采取了书面形式,才可能生效,如果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即使其他条件都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发生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如下: 1、在因某些原因而发生了合同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但在起诉前需要确定管辖法院。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都享有管辖权。合同的履行地法院更容易收集证据,也更容易做出相应的保全措施。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以约定的
根据合同法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自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有例外,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这时候要按照约定和特别规定来计算。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只有当双方交付标的物时,或者履行特定的行为时,合同才能算
出现保管合同纠纷时,从解决纠纷的方式上来讲,有以下两种方式: 1、协商解决,比如,违约方主动和受害方联系,向其说明违约的原因,以取得对方的谅解,或者受害方在发现对方的违约行为之后,及时和违约方联系,与对方协商以合理的解决纠纷。 2、找第三方
保管合同的责任包括: 1、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6、违约责任的承担义务等。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