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4
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为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条件为: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2、处于怀孕期间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 3、生活无法自理,监外执行无社会危险性; 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孕妇或者哺乳期的妇女也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需要的手续: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
应这样申请监外执行: 1、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2、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于危害社会的。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入河排污口分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和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 (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工业园区设置的接纳园区内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也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 (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
被适用监外执行的罪犯离开经常居住地到外地的法律后果,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监外执行,是指针对已经进监狱服刑一段时间的罪犯由于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让其暂时离开监狱,到监狱外执行的一种制度。法律仅规定“已被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
监外执行的执行: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
一般的犯罪分子都是在监狱内实行劳动改造的,如果有特殊的情况,可以再用监外执行的方式来执行刑法。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的时候,必须要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要符合一下情形,罪犯有严重疾病;罪犯怀孕或者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