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8
有抵押物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处置抵押财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
银行担保人可以换人。 银行担保人可以换人通常需要的步骤为: 1.担保人、贷款人和银行协商变更事宜 2.银行审核新担保人资格,符合资金或贷款担保条件,同意贷款人办理担保人变更; 3.原担保人的担保内容由新担保人承担。
担保人可以先申请处理抵押物。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时候,要先处理抵押物,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所以有抵押物的时候,担保人可以先申请处理抵押物。
抵押人在抵押物灭失后是否需要另行提供抵押担保取决于抵押物是否是在抵押人处损毁以及抵押物灭失是否应该归责于抵押人。如果抵押物因不可抗力或者抵押权人过失等因素灭失,且不可归责于抵押人,则不需另行提供抵押担保;否则需要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以保障抵押
担保人不一定需要抵押物。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因此,担保人不一定是抵押人,也就不一定需要提供抵押物了,而要看具体的担保方式而定。
1、抵押人以其抵押物对债务承担责任,抵押物无效的,如果是抵押人原因造成的,抵押人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债权人造成抵押物无效的,抵押人不承担责任。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物进行担保的,不强制性需要进行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抵押人以其抵押物对债务承担责任,抵押物无效的,如果是抵押人原因造成的,抵押人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债权人造成抵押物无效的,抵押人不承担责任。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人可以处置抵押物的情况为: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其债务,抵押人已经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并且没有人替其偿还欠款等,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一般来说,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没有直接的处分权。只有当抵押期间届满,其无法实现其债权,才能通过某些途径处分抵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
同一抵押物可以进行多次抵押担保,只要抵押物的价值不小于担保的债权的总和即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有抵押物的担保人也要承担责任。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