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侵权商标的抗辩原因如下: 1、原告诉讼主体不适当抗辩; 2、不同和不相似的抗辩; 3、在先权利抗辩; 4、通用名抗辩; 5、合理使用抗辩; 6、抗辩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 7、诉讼时效抗辩; 8、注销注册商标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合同的抗辩事由比较多的,根据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主要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这种抗辩权是比较常见的,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具体的抗辩权规定也是比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抗辩的形式有:1.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2.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
1、专利无效宣告 2、等同得权的抗辩事由 (1)运用禁止后悔原则进行抗辩; (2)自由公知技术抗辩; 3、法定不视为专利侵权的情形 (1)在先使用权的享有; (2)专利权用尽; (3)临时过境保护; (4)非生产经营性使用; 4、不经许可但
物的抗辩: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由于是来自于票据本身,所以不论持票人为谁,也不论债务人是谁,都能成立。这种抗辩又称为绝对抗辩。 人的抗辩:人的抗辩是指可用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当票据的持票人发生变更后,
合同抗辩事由有: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这些情况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
设立商标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有先使用商标的行为; 2、在先使用原则上应该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 3、在先使用的商标应有一定影响; 4、被诉侵权是他人在原有范围内使用的行为。 所谓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是指某人在
债务人抗辩事由有: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被告抗辩原告的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
债务人抗辩事由具体如下: 1、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 2、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 3、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4、被告抗辩原告的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
行使可抗辩权的事由: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