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9
质押物未交付质押合同生效。主合同生效时,依法成立的质押合同即生效。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质押合同无效。未交付质押物的,质押权一般不予设立。
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不生效。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即使是在质物尚未转移登记前或者交付前签订好的质押合同也尚未生效。
质押合同与主合同一起生效。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生效,质押合同也随之生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签订的质押合同满足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 1、质押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相关要求; 2、质押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4、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5、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当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质押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该质押合同即为有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
没有做登记的质押合同有效,质押合同自主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之日一同生效。未交付质押物的质押权一般不予设立,但有价证券出质的、以基金份额或股权出质的、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
未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
不办理质押登记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