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我国民法典对物权的公示进行了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物权的变动指的是物权设立变动时,要求将该物权的变动通过法定的方式,经过一定的方式公示,让第三人知晓物权的变动。对于动产来说,动产的物权公示方式一般来说就是占有和公示,对于不动产来说,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被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合同法》93条第2款使用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容易与《合同法》45条等条款所定的“附解除条件”相混淆,在民法典起草时,有专家建议对此予以修改完善。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将“合同解除的条件”修改为“解除合同的事由”。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利害关系人是指,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述规定。
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规定的是关于建筑用地使用权续期的相关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调整,这条法律规定已被编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三百五十九条。
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规定的内容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年龄是民事领域的重要因素。
我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第1款内容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我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第1款内容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我国民法典对物权的公示进行了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物权的变动指的是物权设立变动时,要求将该物权的变动通过法定的方式,经过一定的方式公示,让第三人知晓物权的变动。对于动产来说,动产的物权公示方式一般来说就是占有和公示,对于不动产来说,
我国民法典第2条主要是对民法典的调整范围进行了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定义,民法典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宪法的指导下,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的秩序,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所设立,因此民法典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