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9
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可以向转包人主张相应的权利,也可向法院直接起诉发包人,为了方便审理,法院还可以将转包人添加成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别的地方不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
1、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3、为方便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若因违法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可以利用实际施工人的诉权进行解决或者根据发包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实际情况要求支付工程款。若是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承包方可以充分利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及财产保全的方式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实际施工人有以下类型: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
很多实际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缺乏资质,而挂靠施工公司正好给了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但只要实际施工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实际施工人员就有权追回工程款。那么实际施工人员如何
很多实际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缺乏资质,而挂靠施工公司正好给了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但只要实际施工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实际施工人员就有权追回工程款。那么实际施工人员如何
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属于实际施工人,如果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价款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此时发包人如果提出要求按实结算,通常情况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区别如下: 建设单位就是出钱并监督施工的业主;施工单位是承揽项目,负责施工的。前者相当于地主,后者相当于长工。 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建设单位也可以叫做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者,
在双方没签署的合同下,一方想追回工程款的,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通过电话和函件催收。经常给施工方公司打电话,询问工程款进度。要注意打电话的时候记得录音,防止对方钻法律空子,提前保留证据。还可以通过挂号信的方法给施工方公司发催收函并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