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4
发回重审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一般的简易程序案件,是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简易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实行
不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如果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不服的,都是可以提起上诉的。 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一项基本权利,不会因为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就剥夺公民的这样权利。
构成累犯的刑事案件,如果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定条件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定条件是:1.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
简易程序不一定是一审终审。案值比较大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对简易程序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的,还要进行二审。一审终审是审级制度的一种。案件经过一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在实行一审终审制时,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确定的判决、
执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如下:先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然后由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或者盖章;再当场交付给当事人;最后及时向所属的行政机关申请备案。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简易程序审判人员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审不适用简易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均不适用简易程序。
重审适用简易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以一审是简易程序的,重审可用简易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