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31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可以作为取保候审中所提出的保证人的相关条件包括有: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等。此为《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保证人所必须符合的条件。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 1、享有合法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2、达到一定年龄,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保证履行保证人义务; 3、拥有固定的收入与住处; 4、必须与本案无牵连,取保候审保证人既不能是本案的涉案人员,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监督被取保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发现被取保人可能或者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时,需及时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保证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将对其罚款,构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是: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一)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五)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有: 1、监督被保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 2、发现被保证人有以上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保证人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义务有: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有: 一、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取保候审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有: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有过错的,需要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义务,不履行保证义务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首先,如果被保证人有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司法机关传讯时不及时到案,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