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7
环境污染中的共同侵权指两人或以上共同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并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我国《民法典》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
环境污染中的共同侵权的理解为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各方承担责任的大小,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1.级别管辖:一般涉外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办法包含以下几种: (1)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预防措施,积极防止污染事故的产生。 (2)有备无患、应急迅速成立应急机构,落实人员,配置装备,储备技术。 (3)政府牵头、协同作战。 (4)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根据
环境污染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环境污染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包括: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侵权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有责任对直接受到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法包括: 1、应当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预防措施,积极预防污染事故; 2、应该有备无患,应急迅速成立应急机构,落实人员,配置设备,储备技术; 3、由政府牵头,协同作战; 4、根据各国产业结构的不同,突出重点
环境污染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过错。所谓不可抗力就是环境污染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 并且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侵权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