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1
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应随债权转让而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人没有办理抵押权变更和登记手续而消灭。
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随之转让。 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随之转让,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不得独立于主债权单独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债权担保。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
债权转让时,债权人的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人,而从权利一般是指担保权、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等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
债权转让可在作出债权转让时或者之后通知债务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所以,债权出让人在进行债权转让通知时,最好使用书面形式或者采用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同时转让。法律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承包人在转让工程款债权前与发包人约定排除优先受偿权的,该约定对承包人以外的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约束力
在建工程转让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方式: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1、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转让,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并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 2、债务的转让也称
债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指转让合同成立后,合同权利从何时开始由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 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所以,转让合
二者的区别是,债权转让是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
债务转移与债权转让区别有三: 1、债权转让采用通知主义,债务转让采用同意主义; 2、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当事人;债务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和新债务人,债权人不是当事人; 3、债权转让的债务人可以援助抗辩权和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