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
监视居住条件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监视居住:1、身体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子女的妇女;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由于案件特殊
监视居住条件有: 1、犯罪分子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适用保外就医或者自伤自残的犯罪分子,不得保外就医。犯罪分子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文件,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 2、罪犯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
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只有公安机关。被监视居住人有下列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被监视居住地;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与他人见面或通讯;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将护照、身份证、驾驶证等出入境
指定监视居住检察工作包括的人员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检察院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主要包括: 1、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2、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保证安全等条件。
监视居住的条件有: 1、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采取下列措施实施监督: 1、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来审查公安机关的活动; 2、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 3、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其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最长时间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