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4
隐名股东股权转是合法的。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是不可以禁止股权转让。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治意思的体现,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可以从维持公司资本稳定性的角度出发,对股权转让附加条件,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公司不可以禁止股东转让股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为有效,否则无效。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且名义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受让人取得股权。但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
未出资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只要该名股东的股权被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经过了工商登记的就可以转让,但是受让人在受让该股权后接替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内部转让只需要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依法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即可;股东股份对外转让的,需要经过原股东同意,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需要由双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向公司作出说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
股权转让前股东不需要承担债务,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资产进行偿还,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效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
所谓空股股权,即通常所说的未缴付资本的股权。 空股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空股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空股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之更加有利于公司资本的真实与维持。 除非空股股权转让人隐瞒空股的事实,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
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股权转让并非就是入股,两者在一定法律规定上具有不之处。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只是入股的多种方式之一。另外,只要是公司增资扩股时,会吸收新股东,也是入股的方式之一。股权转让是股东
股份合作企业股权转让有这些有效条件: 1、原则上转让股权必须签订转让合同。同时合同中需要注明一些事项; 2、企业股东变化的,要到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 3、转让款已经过户。
1、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组织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组织机构。 2、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一般决议,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自行约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般决议,须经出席半数通过。 3、二者职权上虽然一样,但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
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职权的组织机构。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其全部股东召开股东会议一般被称为股东会。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多,召开股东会议一般被称为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本身对股票没有影响,若临时股东大会有利好消息宣布(比如:重组、回购等),那么会推动股票上涨,若上市公司只是例行公事,那么对股票没有太大影响。 股票涨跌由多方面因素决定,比如:供求关系(供不应求会上涨)、资金量(资金量增加会上涨)
股份企业不能强制股东退股。 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自愿的股权转让退股才有股东退股的效力,如果符合《公司法》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