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离婚诉讼去被告的住所地管辖法院。我国采取的诉讼管辖是“原告就被告”原则,意思是说以被告的住所地管辖法院为原则。在离婚诉讼中也不例外,也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离婚诉讼中,原告需要去被告的户籍地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不在户籍地实际居住,在外有经常居
离婚诉讼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若是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属于民事案件,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
离婚诉讼一般应当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实践中,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故提出离婚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非市中院或者省高院。具体向哪个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则需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来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一般由被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 3、子女情
诉讼离婚需要提交的文件有:起诉状、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被告的身份信息、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事实和证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原告起诉离婚的,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案件的管辖权,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需要去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起诉离婚要到被告方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被告没有住所地或者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起诉;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可以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起诉离婚一般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办理。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其他法定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
起诉离婚应该去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被告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去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存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就要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要到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1、起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应该向被告户籍所在的人民法院提出;如果被告的经常住所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有协议离婚以及诉讼离婚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