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1
法律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即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养子和亲生子的法律地位是相等的,二者皆拥有平等的继承权,同样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只要是收养双方的身份、条件及登记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就是合法的收养关系。且在此基础上还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就可以依法享有完整的继承权。因此,只要是
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需要赡养继父母。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有可能继子女从小不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抚养的关系。那么,从法律上分析,他们也就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需要赡养继父母。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有可能继子女从小不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抚养的关系。那么,从法律上分析,他们也就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如果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将财产分配给同居人的,同居人就有继承权,如果是法定继承的,同居关系不会形成继承关系,没有继承权。如果两人只是同居,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就不构成夫妻关系,也不是彼此的配偶,双方对彼此的遗产也就没有继承权。只有办理结婚登
一般情况丧偶子女应当由父母中在世的一方抚养。 但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主张对孙子女的抚养权。另外,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也可
财产继承权和赡养义务是否履行有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赡养。
养父母和养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依照法律程序成立的一种收养关系,他们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都是从此而来,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一经依法解除,他们之间的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即结束,继承遗产的权利也随之消除。但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后
赡养义务和继承权之间是有一定的关系的。财产继承权与是否履行赡养义务具有一定的关系,但不是必然的关系;法律上更倾向于不给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分配遗产;如果拒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被继承人遭受生活困境的,应当不分;如果没有影响被继承人的生活,应当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原则上来讲,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直系亲属之间,并且有明确的顺序。同居关系的人能否继承,取决于同居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和实际履行抚养义务,如果该同居人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因此同居关系不一定能继承遗产,还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
没有。有无继承权取决于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如果继子女是未成年人,父母离婚时随亲生父母一方共同生活,但是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继子女是有权继承继母的遗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