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9
复婚协议书不会有法律效力,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复婚效力以结婚登记为准,复婚协议书不能代替结婚登记。
刑法溯及力的规定是:中国成立以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现行刑法。
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是,如果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则能够表明当事人是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受理,并在审查后,予以登记,发给当事人离婚证。
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并对财产
我国法律并无假离婚这个概念。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是自愿离婚并且已经登记的,那么离婚是有效的。但若是受到一方胁迫而订立婚姻关系的,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一、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是有溯及力的 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的效果及标志。 这样规定是对守约方比较好的保护,因为有溯及力,合同自始无约束力,应恢复到合同签订时的状态,对守约方有利。 二、继
无效婚姻因存在下列情形而无效: 1、婚姻当事人有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而无效。 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这种关系不论结婚时间是否长久,婚姻关系被法律确认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
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的溯及力又不是简单地一律采取“从旧”原则。为了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改造,体现国家的宽大政策,刑法在规定“从旧”原则的基础上,又采取了对犯罪人从轻处理的原则。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如果被撤销则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
在婚姻家庭法中,婚姻效力指结婚在夫妻或亲属关系上的人身和财产法律后果。其中,又有不及于第三人的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效力之别。前者为直接效力,只涉及婚姻成立时当事人本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后者还包括结婚对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如姻亲关
从旧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