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13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据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金融活动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变造本票、支票、汇票;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随附的单据文件。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为: 1、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且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 1、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且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定罪。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之一的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持有伪造的可以
立案标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持有伪造发票罪的立案要求是:本罪是行为犯,并不以实际上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行为人持有了伪造的发票,即构成本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并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现行刑法对伪造金融票证罪立案规定是: 1、伪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2、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
依据我国《刑法》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相关规定,本罪在客观表现上仅限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的行为,才能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果伪造、变造后又使用该金融票证的,其目的是“使用”,依其犯罪性质,则应按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