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房屋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法律的适用做了明确规定,房屋买卖不属于生活消费,不适用此法,应该属于经济合同纠纷。
物业和业主适用消费者保护权益法,业主符合判断消费者的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时间是1993年10月31日。1993年10月31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通过该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后又经3次修订。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的召回和告知义务,即经营者发现自己产品有质量问题时,要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并履行召回和告知义务,召回在市场上的产品,告知消费者切勿再使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处理办法是: 1、消费者在展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2、展览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向展览主办方、柜台出租人要求赔偿; 3、展览主办方、柜台出租
不算,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属于民事案件中的租赁合同纠纷。如果发生了纠纷,建议当事人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获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有两类: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是: (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