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执行申请被法院驳回的,驳回执行申请的救济途径如下: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首先,所谓不予执行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时,法院经审查认为有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律依据分为以下两
驳回执行申请后,对于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
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等。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则不得保外就医。
1、执行依据不具有给付内容或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有给付内容如确权判决,判决内容只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对权益归属的争议。给付内容不明确,包括义务履行的主体不明确和给付标的不明确,因此造成执行的不确定性。 2、执行申请内容与执行依据内容不相符合的
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主要是针对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和公证文书等其他非法院部门作出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立案以后,经审查发现有不应当执行的情形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这种情形,裁定直接生效,且没有救济途径,因为执行依据不是法院作出来的,所以,唯一
驳回执行申请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只要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申请人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于申请人的异议,法院必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异议书的15天内作出裁定,或者继续执行,或者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人对驳回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
执行申请被驳回,如果被驳回的是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则当事人就其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在申请的期限内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驳回执行申请,是指立案后发现申请人申请不符合执行申请条件,法院裁定对执行申请予以驳回的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