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变更之诉,也就是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这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如下: 第一,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 第三,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第三人撤销之诉包括无独三。根据法律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具体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若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时效是: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认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而在规定时限内
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知道原诉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参加诉讼而未参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销之诉。 二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所
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应当
原告资格:起诉的主体是“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起诉原因:第三人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时间限制: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管辖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为六个月,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第三人不可以进行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之诉,第三人符合原告资格的除外。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的情形下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