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6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债权人可以既可以向分立后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债务,也可以分别向分立后的公司索要债务。此外,债权人也可以在公司分立前就公司分立后
公司分立的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的职权之一就是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分公司设立的条件如下: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无章程,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但无自己的章程。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
作为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可以先由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不足的,再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分立债务的所有权有: 1、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新设立的债务归属,派生分立的债务归属; 2、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协议。 债权人在分立前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
一般要分情况讨论:如果是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如果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一方婚前出资成立的公司,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法分割该股权,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因为该股权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公司的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这部分财产,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在实践中,同样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即冒用名义情形;二是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而以其他名义,如经营部、分厂等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分公司需要以下这些证件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