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我国法律对货损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三类免责情况的,便要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
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损失一般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是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时。法律规定,此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承担。
承运标的物的风险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承担者具体如下: 1、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到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担标的物损坏由买受人承担; 2、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标的物需要按照规定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
出卖人依法提存货物的,提存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是,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运输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如果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有如下: 1、承运人的适航责任,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供应品,是货舱、冷藏舱、冷气舱是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承运人的管货责任; 3、不得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有以下: (1)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供应品,是货舱、冷藏舱、冷气舱是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承运人的管货义务;
运输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将货物运输到合同指定的地点,而是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卖掉,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属于合同诈骗的行为,货物案值达到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标的物交付后,出卖人仍承担风险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不符合质量要求是严重不符已构成根本违约; 3、买受人及时通知出卖人拒收标的物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