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 1、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植物人的近亲属或其它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2、法院指定监护人; 3、对指定不服,应当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审理是否应当撤销指定。
以未成年子女为例,监护人的确定顺序:第一顺序是孩子的父母,如果孩子父母都已经死亡或是没有监护能力的,则第二顺位监护人是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三顺位是有监护能力的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监护人认定程序如下: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必须由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应根据法律确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
我国法律规定当一方不存在有监护的条件时,另一方满足要求的话可以变更监护人。 1、首先向所管辖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2、根据法律规定,先监护人不合理由变更到哪方; 3、并确定该案发生的一些特殊问题。
分为法定、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监护人的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是配偶。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指定监护人程序: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指定监护人程序:我国《民总通则》第17条“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
指定监护人有如下程序: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并提交现监护人不宜履行监护职责的证据。 2、法院受理后,应当对原监护人的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若确实存在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情况的,法院应当做出变更监护人的判决。《民法典》第三十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的程序如下:1、跟孩子生活有非常亲密的亲属又或者是组织,比如父母、居委会等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诉讼;2、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判决是否变更孩子的监护人。需要注意的是,孩子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②
对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