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5
定金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下: 1、对债权人而言,第三人取代债权人地位; 2、对受让人而言,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股权转让的种类有: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4.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5.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份转让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变更股东名册、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商登记后才能对抗第三人,充分保证受让人的权益。
代持股份转让的流程: 1、交易双方进行洽谈、对进行交易的事项进行初步确定; 2、通知各个股东,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
股权转让分为以下类型: 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3、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4、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5、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如下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是特殊的: 1、执行中的股权转让; 2、离婚中的股权转让; 3、继承中的股权转让; 4、股权赠与; 5、其他特殊的情况。
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风险如下: 1、是隐名投资协议无效,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不享有投资权益; 2、显名股东可以对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行使其股权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隐名股东要行使股东权益,需通过漫长的诉讼途径; 3、根据外观主义原则,公
名义股东面临的风险有: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3、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
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条件主要包括: 1、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