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30
人民检察院对于一个判决只可以提出一次抗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抗诉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其程序抗诉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下抗上审;另一种是同抗同审。
两次一审后人民检察院均未抗诉的,终审后可以抗诉。对于两次一审的判决,即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只有公诉案件才有“免予起诉”的概念。免予起诉是指应有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按法律法规符合免予起诉的,检察院可以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 是否免予起诉,有检察院根据法律自主决定,不受其他人干预、不许其他人办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1、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的,在接到一审判决的第二天起,可以在10天内提起抗诉; 2、检察院不服一审裁定的,在接到一审裁定的第二天起,可以在5天内提起抗诉; 3、如果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的判决确有错误
法院是可以否定检察院刑事抗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再审。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
检察院抗诉再审判决后不服,就不能再提起抗诉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
检察院抗诉失败,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般情况下,如果对省高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是继续申诉,也可以申请抗诉。申请抗诉可向省检察院提出,省检是向高院抗诉,检察院定不抗诉的案件,在进行申诉。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
检察院不支持抗诉还能申诉。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当事人只是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是仍然可以进行申诉。如果对省高院的判决不服的,那么可以是继续申诉也可以申请抗诉。申请抗诉的,那么可以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省检一般是向高院抗诉,
取保后检察院需要传唤几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