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一、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处理方法:协商;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更换。 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1)一方
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1、协商方式,即由当事人自行完成; 2、调解方式,即在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组织下进行; 3、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如果出现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理程序如下: 1、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将受害人送往医院; 2、报警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3、交通管理部门到达现场后进行调查; 4、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依法出具死亡证明。
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有车主在第一时间内亮起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面设置危险警告标识牌,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交通管理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理,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以下情形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满足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明确劳动争议的范围,对于依法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合法、及时、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结多年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
常见的劳动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
劳动争议的特有原则概括如下: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发生劳动争议后的处理方法: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的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其有权处理劳动纠纷等法律事务。当地人社局的联系电话可以通过114热线查询;如果发生了劳动纠纷,就可以到人社局投诉。劳动争议的处理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