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30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以下这些: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的执行方式都有对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其应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可以再执行。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法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死刑前,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死刑: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三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届满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能会被行政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有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机关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况下,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从而达到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
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主要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国务院作出的最终裁决或不能再提起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
人民法院终止执行的情形有: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执行,无义务承担人; 4、追索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案件权利人死亡的; 5、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无收入来源,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