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并要求其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在于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拥有的权利。但是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拥有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抗辩的形式有: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
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情形有: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只有三种: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并要求其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会被依法冻结,债权人的债权一并列入破产债权,因破产债权往往不能得到全部清偿,此种情况下
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条件: 1、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一般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
先诉抗辩权概念的内容具体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在于以下的几点: 1、概念不同 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担保中涉及到的。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对债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含义不同、权利主体不同。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所享有的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一般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