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4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等。
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被申请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要求。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要求,必须提供确切的充分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违法。同时,执行人员发现仲裁裁决有不予执行事项,可以依职权调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需要法定理由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如下: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
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涉外仲裁裁决主要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三)管辖法院不同; (四)法定理由不同; (五)法律程序不同。
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情形: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
如果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