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8
行政机关的通知或答复是行政机关一类公文的通称,根据其公文内容有着不同的功能,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产生实际影响也因内容而异,有的答复或通知自身没有独立的特定内容,只是对其他文书的送达告知,而对当事人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被送达告知的文书。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不能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作为阶段性行政行为,并不是最终的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是同级人民政府。如果是以分局的名义进处罚,这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应该为县区人民政府或市公安局。如果派出所是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为镇政府或县区公安局。
行政复议的主体是享有行政复议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行政复议机关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如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二,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享有行政复议权,没有行政复议权的国家行
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申请步骤如下: 1、复议申请。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受理。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确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办法: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则行政复议机关是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则行政复议机关是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等。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方式如下: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