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是有时间限制的。例如当事人要求举办听证会的,需要在行政机关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后的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以及行政机关需要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各当事人有关的听证事项等。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进行的听证是有时间限制的。例如当事人要求举办听证会的,需要在行政机关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后的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以及行政机关需要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各当事人有关的听证事项等。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
行政处罚听证会最快能当天出结果;但如果听证事项复杂的,则要在一定期限内出结果,具体的期限则视情况而定。但是根据听证结果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要在立案之日起的九十日内作出。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
由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举行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是指行政机关为组织听证所支付的费用,如租用场地等费用。不包括当事人聘请律师、取得证据等个人所应支付的费用。因此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案件如下所示: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环保数据造假的处罚是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