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房屋买卖中介法律责任是: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依法交纳税费;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在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部分共有人未签字但属于依法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其他共有人不能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处分人赔偿损失;如果受让人不是善意取得的,则其他共有人可以追回该房屋。
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有法律效力。居间双方应当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中介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居间关系的成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房屋买卖中存在的阴阳合同,“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有效的。 “阳合同”则是为了逃税,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如果不是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中介费是不能退的。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中介合同,中介提供房源,促成双方交易的进行,买卖房屋过程中通过中介进行房屋买卖是需要给付一定比例的中介费用的。买房签了合同相当于买房合同成立,中介促成买房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一般不能要求退还中介费,中介造成合同无效的除外。中介应当提供当事人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所有真实情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授权或追认有效力。当事人授权房屋中介代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当事人虽不知情但事后进行追认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样应当认定为有效。
分情况来认定: 其一,是关于阳合同的效力,基于其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其二,是关于阴合同的效力,因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合法,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
中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该合同是在出卖人与中介成立居间合同之后签订的或者出卖人后面追认了的,此时中介是有处分权的,其合同有效。但是如果中介无权处分,出卖人也没有追认的,其合同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中介撮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不是因房屋中介原因解除买卖合同的,不能要求退回中介费。如果是中介原因造成的,可以要求退回中介费。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中介费是不退还的。 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条件,合同是否履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 合同成立后又解除时居间行为已经完成,因此居间人可以取得报酬。
通过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合同时中介费不退。因为中介费也就是居间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只要中介促成了合同成立,就应当取得中介费,即使后来又解除合同,但促成合同的事实已经成立,中介费不用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