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行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行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按照法规,接到违建举报,城管核实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找当事人询问情况,制作调查笔录认定违建性质,立案,下达违法通知,听证通知,违法建设拆除通知。 针对一栋违建楼房,城管会向政府书面汇报,在政府批复后,组织强拆。
按照法规,接到违建举报,城管核实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找当事人询问情况,制作调查笔录认定违建性质,立案,下达违法通知,听证通知,违法建设拆除通知。 针对一栋违建楼房,城管会向政府书面汇报,在政府批复后,组织强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章建筑: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
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主要为《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违章建筑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违反规划违法建筑”,指违反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
违章建筑认定的依据有:占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的建筑物;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建筑物;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许可证建成的建筑物。
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违法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非法占用耕地、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等特点,一经查处必须拆除,违建当事人一并承担拆除违建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一)实体性法律规定 处理违章建筑问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违章建筑可以强拆。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
强拆的违法建筑一般没有补偿,违法建筑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强制拆除并不需要给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