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5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而撤销,可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而撤销,可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羁束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下面的分类,它没有具体的分类。 它一般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下面的分类,它没有具体的分类。它一般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行政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没有处分内容和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总是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且一经发生就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 并表现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没有实际损害后果的存在,就难以认定事实行为的构成。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若造成公民人身、财产重大损害,负主要责任的行政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内部行政行为是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如对行政处分不服可以进行申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事和人订立颁布普遍性规则的一种行为。实施抽象行政行为之后,结果会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分为: 1、羁束性的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 4、不要式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一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 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 在我国,行政司法行为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