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船舶所有人在境外发现船舶国籍证书遗失或者污损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但是必须在抵达本国第一个港口后及时向船籍
船舶所有权登记审核规定是:船舶所有人交验证明合法身份的文件,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规定的,在7日内颁发登记证书。
船舶所有权可以登记为个人,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虽然属于动产,但其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是: 1、船舶所有权的变动、抵押权以及同一国籍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2、船舶优先权和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 3、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
船舶留置权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依照法律明文规定; (2)债权人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 (3)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相关联,否则,债权人将不具有留置权; (4)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到期后仍不能履行合同时才能实现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特权。根据中国《海商法》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
1、登记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变更的证明(限船籍港变更);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共有情况变更); (
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可以通过当事人携带相关证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以进行换发。我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遗失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在境外发现遗失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所有权登记审核规定是:船舶所有人交验证明合法身份的文件,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规定的,在7日内颁发登记证书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有效期一般是五年。但下列情形除外: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光船租赁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与光船租赁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5年。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是:权利的产生不同,担保的债权不同,效力的产生不同等,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