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3
非法组织卖血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组织卖血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既遂量刑幅度: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界定如下: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售血液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
非法组织卖血罪既遂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是指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但同时本罪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非法卖血行为造成对方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3、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
以下要件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被告人李某武,曾用名李某银,男,生于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汉族,农民,住本县城郊乡肖营村。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刑二年,一九九三年二月七日刑满释放。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因涉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
行为人非法组织卖血构成犯罪的要件有: 1、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 3、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
非法组织卖血最低构成要件有: 1、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 3、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