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4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
行政处罚中罚款的简易程序是: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该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较大数额,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公民处罚超过1千元,对法人或组织处罚超过3万元的为较大数额罚款,证监会规定个人罚款5万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3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池州行政处罚规定个人1千元,单位1万元为较大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
行政处罚的罚款是债务。但一旦破产,就不是破产债权,破产手续超级麻烦,工商局拿不到罚款。如果企业破产,企业没有缴纳罚款,罚款属于普通债权。在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并清偿拖欠员工的费用后,罚款也将被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交行政处罚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其加处滞纳金。依然不缴纳罚款的,可以将其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行政处罚不交罚款,超过规定期限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取滞纳金。行政机关还可以查封、扣押逾期履行行政处罚的相对人的财物,将其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来抵缴罚款。在仍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行政机
现场缴纳或向指定账号缴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缴相分离原则,即执法单位开出了罚款,执法单位不会接受这个罚款,这个罚款国家有规定,一律上缴国库,并且有固定账号,到指定银行缴纳,这个缴纳地点,包括账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注明,也可以直接询问
被处罚人可以通过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来缴纳行政处罚的罚款。但是该银行必须是行政机关指定的银行,且被处罚人的缴纳时间是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则除外。
行政处罚罚款的缴纳方式: 1、当事人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在交通不便的地区,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