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和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一样,仓储合同中要求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标的,保管费。同时不能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签订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物。
解除仓储合同的条件是: 1、保管人和存货人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合同; 3、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4、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条件。
在我国,只要合同是在双方达成合意下签署,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就是有效的合同。仓储合同成立同样需要符合这个条件。在订立仓储合同时,需要包含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仓储地址,仓储要求和标准,仓储时间,仓储
仓储合同中的特点有: 1、形式多样。即仓储合同按物流工作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商品储存合同、代办保险合同、商品包装合同、商品养护合同、代办运输合同、商品检验合同等合同; 2、标的物特定。即标的物必须为动产;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6、计费项目、标准
仓储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下: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转移,但货物所有权暂时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归存货人所有; 2、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不同于仓储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
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的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 (2)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要经过当事人共同协商签订。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
仓储合同的一般条件与普通合同具体表现如下:订立仓储合同的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
仓储合同属于有偿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由此可见,仓储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仓储合同的种类: 1.按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分为一般仓储合同与指令性仓储合同; 2.按仓储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分为工业仓储合同、农业仓储合同、商业仓储合同与其他仓储合同; 3.按仓储经营方式分类分为一般仓储合同、消费仓储合同、混藏仓储合同与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