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6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事项: (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
1、提交劳动仲裁申请:案件受理当事人或委托代理方(例如九源劳动保障机构)向管辖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以及相关证据。 2、等待申请审核,拿《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庭通知》。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审查
1.具体负责劳动保障争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审查,参加仲裁庭活动。2.进行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3.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4.根据有关国家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并且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我国要求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有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事人约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如果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劳动局下属事业单位。 2、仲裁委员会是解决其他民事纠纷的机构。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
不能代理,仲裁和诉说都存在回避制度。允许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其目的均是维护仲裁员的独立性、公正性,同时避免对仲裁员不必要的异议和撤销,从而建立仲裁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