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2
法律上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是指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排放这些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损害的赔偿规定有: 1、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2、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3、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
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该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失进行计算;责任人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之后,还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我国《民法典》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环境污染赔偿损害的规定如下: 1、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环境污染纠纷,污染者应当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两
环境污染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是事故企业的法人。其次是直接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车间主管、行政主管、污水站主管、治污设施操作工等。其中环境污染包括了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农药污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