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情势变更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2、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3、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4、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
情况变更合同的条件如下: 1、情况发生变化的客观事实是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 2、情况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生效和履行前,合同无效的,可以直接适用无效处理原则,也就是说,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当然也没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情势变更由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提出。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不需要。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则应当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制度。
情势变更使得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非过失性辞退;情势变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其他。
情势变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变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势变更情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废止;不可抗力;用人单位发生严重生产经营困难或严重亏损,致用人单位必须调整经营策略、转变经营思路和方向;其他。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已经不可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