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1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认定商标侵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被诉侵权的标识和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使用的商品是否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另一方面是,被诉侵权的行为是否是商标性使用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诉商标侵权应赔偿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能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商标上差一个字,如果是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差一个字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足以使得大多数人产生认识错误的,能算侵权。否则不算侵权。
判定是侵犯商标权的标准: 1、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或明知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 2、行为人实施了擅自使用、伪造、制造、贩卖他人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 3、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商标所有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商标侵权的认定主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若具有条款所列行为的,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判定为侵犯了商标权: 1、行为人没有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或明知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 2、行为人实施了擅自使用、伪造、制造、贩卖他人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 3、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商标所有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确定侵犯商标权的条件是: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