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2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当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如果被告住所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外情况下,原告住所地也有管辖权,例如:被告不在中国境内,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
一般要到被告方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
起诉离婚一般需前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妻一方提出离婚的,原则上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诉讼离婚找被告住所地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不是其经常居住地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监禁、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等情况下,可以确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离婚诉讼中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离婚诉讼中,原告需要去被告的户籍地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不在户籍地实际居住,在外有经常居住地的,则需要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如何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一般来说需要被告的经常居住证明,如无经常居住
起诉离婚通常是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一般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失踪的,则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起诉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住所地一般指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如果被告外出满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夫妻双方都外出满一年的,则在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当事人需要准备向
(1)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另一方起诉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军人离婚案件的